保姆行窃雇主后潜逃,家政公司能否以非自己行为为理由拒绝赔偿?

保姆行窃雇主后潜逃,家政公司能否以非自己行为为理由拒绝赔偿?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1日,王某芳与该市某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王某芳提供一名保姆,承担家务、幼儿护理等下落不明。由于“小米”在该家政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全部虚假,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芳遂要求家政公司赔偿因为“小米”而导致的财务损失,但是被公司以自己“同样不知情,也属于被害者”为理由拒绝赔偿。

 【小编评析】

  在上述的表述中可以较为明显看出,案情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家政人员“小米”携款逃跑之后,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因为“小米”而造成的财物损失。小编认为,该家政公司应该承担因为“小米”而造成的财务损失。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既有义务向王某芳提供其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等方面的信息,也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障王某芳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小米”在该家政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等全部虚假,这表明公司并未尽到审查责任,即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

  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家政公司员工“小米”在执行公司的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也因自身失职导致王某芳不能挽回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的角度上来看还是从侵权的角度上来看,该家政公司都应该承担王某芳因“小米”而造成的财务损失,并在之后的用工审查和培训、管理中更加谨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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