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卖夫妻共有房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律师普法 夫妻一方私卖夫妻共有房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1992年10月,魏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0年5月,魏某拿出从炒股中获得的收益购买了面积约60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年后,拿到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魏某。2005年10月,魏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8年10月,魏某因炒股缺少资金,便将所购门面房卖给同学刘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魏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32万元,魏某保证房屋产权证清楚无纠纷,否则由魏某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06年12月,魏某的妻子张某起诉至法院称,魏某私自将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卖给刘某,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魏某辩称,该房系由其本人出资购买,而张某对该房未支付任何价款,房屋产权证登记是魏某的,因此其产权应属于其本人,而且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张某无权干涉其出卖房屋。而买房人刘某辩称:魏某卖房时,再三表明魏某的妻子不是产权人,无权干涉卖房;而且,魏某能够代替张某做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均合法有效,依据上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