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翡翠托运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能否以未保价为理由拒绝赔偿?

律师普法   贵重翡翠托运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能否以未保价为理由拒绝赔偿?

 【案情介绍】

  卖家王先生通过淘宝网平台向买家出售翡翠A货手镯,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镯运至浙江义乌国际花市,快件运费为12元。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取货但未当场验货。之后,买家因未收到货物,主动联系王先生退款。王先生事后了解到,原来他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货物丢失。

  王先生认为,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其对托运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才导致了手镯丢失,并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先生联系快递公司协商解决,但快递公司并不认可王先生主张的手镯价值,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支付赔偿款4688元、运费12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快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确实曾委托该公司办理托运业务,业务员上门取货后丢失货物,但原告仅凭一面之词不能证明其邮寄货物的价值。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贵重物品必须保价,但原告没有根据自己所托运物品的价值依照规定办理保价。另外,快递公司在送发快递之前也已经与委托人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货物丢失且未办理保价的,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被告某快递公司主张,原告既然已经在协议上签字,就应当视为同意并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始终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快递公司仅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并返还快递费12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而王先生提出质疑并表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在上门取件时从未提示过需要保价。至于在协议上签字的问题,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所述的协议印在速递物流详情单的背面,并不显眼,自己也从来不看背面的内容,被告公司的业务员更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协议的内容。翡翠手镯丢失给自己造成了4000余元的损失,根据该协议只按运费的3倍赔偿,那么自己只能获得36元的赔偿,这显然不公平。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之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快递公司向原告支付2500元赔偿款,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小编评析】

  在上述的案情文字可以看出,在审理过程中,快递公司一方认为,根据邮政法的规定,贵重物品邮递必须办理保价。而查阅相关资料可以知道,邮政法并未规定对贵重物品强制保价,这项服务实际上是由寄件人自愿办理。但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从上面邮政法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将文件适用于上文中所述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对象为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而该规定对于民营快递公司是否同样适用呢?

  据了解,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问题,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不适用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特殊规定。上述案件中快递公司所称的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因此应当比照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文字表述中可以了解到,本案原告提出,对于被告所称的服务协议,是印在物流清单背面,其在签字时并没有注意到,并且被告公司的快递员上门取件时也从未提醒过自己需要保价。被告公司也承认业务员通常不会主动提醒客户办理保价,认为原告应当自行了解对贵重物品需要保价。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作为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是否依然有效呢?

  结合上面的表述和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这足以说明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同时没有对该条款做出说明。被告主张的“造成快件丢失,只按照快递资费3倍赔偿”的赔偿方式,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被告因自身管理问题而造成快递货物丢失,属于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不予认可,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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