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 不属于消费者!!!

律师普法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 不属于消费者!!!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7月,刘某多次在秦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乔爱XX”购买日本奶粉。后刘某以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奶粉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秦某退一赔十,并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刘某在2016年6月至7月间,在多家淘宝店铺购买日本奶粉,每家购买金额均在5000元左右,并均以相同的理由要求退一赔十。现如今,刘某以退一赔十的诉求将秦某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职业打假人的淘宝网店知假买假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属不属于消费者?

  一、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认定消费欺诈,要具备以下要件: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因为欺诈行为、欺诈故意而引发消费者的误导,同时误导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欺诈的含义,应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二、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一)肯定说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属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二)否定说认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是为了盈利目的购买商品的人不属于消费者。

  刘某淘宝网店知假买假案从本质上看是职业打假人为了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生活需要的购买行为,其行为特征一般是一次性、间接性。

  而原告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多次在本案被告秦某的淘宝店中购买涉案产品,且在同一时间段在别的淘宝店铺大量、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奶粉,原告均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本院。可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三、“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一)肯定说认为,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主观购买的动机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构成欺诈,知假买假人也应获得惩罚性赔偿。此外,鉴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特殊保护,知假买假人原则上按消费者保护,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知假买假、为盈利目的。

  (二)否定说认为,职业打假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工商管理秩序,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营利手段。而且,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本案原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案涉产品系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已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其要求从该违法行为中要求退货及赔偿以获取利益的诉讼请求,也当然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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